长沙理工大学学术期刊“三审三校”制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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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《关于严格执行期刊“三审制”和“三校一读”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》要求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学术期刊执行“三审制”。编辑部对所有来稿逐一进行登记编号,然后进行审稿。经初审、复审、终审3次审理均获得通过的稿件方能正式采用。

第三条 学术期刊执行“三校制”。编辑部对所有决定刊用的稿件进行逐一校对,经初校、精准校对和通校、总校全面把关后方可付印。严格控制编校差错率,不得超过万分之二。

 

第二章 初 审

 

第四条 编辑或责任编辑负责来稿初审工作。经学术不端检查,稿件复制比>20%的一律退稿;若稿件复制比≦20%,符合期刊栏目设置及投稿要求,且结构恰当、表达清楚、语法正确,文章整体质量较好,则按学科分类进入初审程序。

第五条 编辑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详细准确地登记来稿论文标题、作者姓名、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、邮编、电话、电子邮箱、收稿日期等,并编排序号。

第六条 责任编辑负责对来稿进行分类、初审。对稿件的篇名、内容、体例进行初步审核,对是否符合本刊办刊定位、栏目用稿需求,是否涉及重大选题以及稿件质量、学术价值作出初步判断。

第七条 责任编辑初审的重点是审阅稿件是否具备学术论文基本要素,是否符合学术论文发表的水准;对来稿进行学术不端检测,审阅稿件是否有抄袭现象,同类研究是否已经发表,如已发表或复制比>20%的一票否决;通过以上审核,写出初审意见。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稿件作退稿处理;对不确定的稿件和涉及重大选题的稿件,交编辑部负责人或编辑部集体讨论决定。

 

第三章 复 审

 

第八条 复审实行两名同行专家双盲评审制。原则上采用内稿外审、外稿内外审相结合的方式。经同行专家评审,不适合本刊录用的稿件,不得采用,不得交由副主编、主编终审。

第九条 责任编辑根据专家库学科编组分类选定审稿专家,将初审通过的稿件及时送审稿专家审阅。对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市厅级立项的科研基金项目的成果论文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。

第十条 专家审稿是保证期刊学术质量的关键。审稿专家负责对稿件的学术规范、学术水平进行审核把关,对文稿的先进性、学术性、科学性、实用性进行总体评价,对文稿的修改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,对文稿能否发表形成明确意见。

第十一条 责任编辑负责与审稿专家、作者之间建立并保持有效、及时的联系,并保证“双盲审稿制度”的落实。对能够发表的稿件,督促作者根据专家意见及时修改、完善稿件,以符合刊发要求;对不能发表的稿件作退稿处理,并及时通知作者。

 

第四章 终 审

 

第十二条 对通过复审的稿件,由责任编辑进行整理、编目,在限定时间内送交主编进行终审。主编对稿件进行最后审核,对稿件结构及整体质量严格把关,并签署终审意见。对修改后复制比>10%的稿件、不符合刊物质量及发展要求的稿件,有权进行否决。

第十三条 主编参考初审和专家审稿的意见,对稿件的思想政治倾向、论文选题、学术价值、成果创新、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,签署终审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实行主编负责制与定稿会制度。编辑部主任组织召开编前讨论会,主编或副主编、相关编委、责任编辑和编辑参加,检查讨论来稿的审阅情况和处理意见,根据刊物的办刊方向和定位,综合考虑栏目编排的需要,汇聚集体智慧,讨论目次、栏目、版式等的安排,初选当期拟用稿件,决定选稿用稿事宜。

 

第五章 初 校

 

第十五条 对通过“三审”确定使用的稿件,编辑或责任编辑首先要对稿件的内容、体例、语言、文字进行编辑加工和必要的图文技术处理,消除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性差错或原则性错误,尽量做到齐、清、定,并整理出相应格式的电子文稿,然后交付排版打印清样。稿件交付打印清样后,编辑或责任编辑要对期刊清样进行 13 次编辑校对,重大的、重要的文章应增加校次。

第十六条 实行“编校合一”“交叉校对”的办法,由编辑或责任编辑负责期刊清样的校对工作,对校对质量负责。

第十七条 校对人员对校对符号的标注要规范、醒目、清楚,并符合国标《校对符号及其用法》(GB/T 14706-1993)的规定。稿件的改校处应勾画清晰,引出线不交叉或少交叉。

第十八条 校对时,原则上不改动原稿,若作者提出修改要求,则应坚持尽量不改动版面,少改动字数的原则,以减少差错。

第十九条 校对时应注意版面的规范与美观。图表的设计要合理且标目、标度、标值正确,尽可能排放在文内,避免顶格和落底排放。表格应设计合理,数据准确,格式规范,序号、图题、表题完整。

第二十条 责任编辑负责对版式设计、排版、校对、印刷等各个出版环节进行监督,以保证期刊出版质量。

 

第六章 精准校对和通校

 

第二十一条 作者负责对编校后的稿件进行精读校对确认。

第二十二条 责任编辑负责对当期所有稿件进行通校,并从政治上、文字上、技术上进行统一校对把关。

 

第七章 总 校

 

第二十三条 主编(或负责人)负责每期期刊的总校工作,对当期付印前的文稿进行通读总校,对文稿编校质量进行全面把关。

第二十四条 经过多次校对最后确认准确无误的文稿(含目录、四封文字、图表等),由主编签字付印。

第二十五条 实施期刊样刊检查制度。印刷厂在期刊封面印刷完毕、未成批装订之前,应先试印、装订样刊,送期刊编辑部查验。期刊编辑部应对样刊的质量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具文通知印刷企业成批印制装订。

第二十六条 期刊印制完成后,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、中国版权图书馆、国家图书馆及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和部门寄送样刊。

第二十七条 聘请资深编辑或校对(高级职称)为审读专家。印刷出版的期刊及时送审读专家进行审读,并写出审读意见,编辑部根据专家审读意见进行总结学习,汲取经验教训,改正错误,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。

 

第八章 附 则

 
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期刊社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PDF文件下载:长理工大科〔 2021〕6号:关于印发《长沙理工大学学术期刊“三审三校”制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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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5-04-09浏览次数: